RCE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大东亚共荣圈成了?

2019 年 RCEP 谈判取得重大突破,标志着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构想之一的由东盟主导的“N 个‘东盟+1(2)’FTA→RCE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路径正在取得成功。RCEP 签署后将结束东亚长期处于的“成熟的生产网络、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与“缺失整体性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的不平衡状态。向世界传递亚洲国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坚持多边主义、推动经济一体化的广泛共识。在后疫情时代构筑生产网络的原则从“效率”向“以安全为前提的效率”转变下,RCEP 的制度保障将为该区域提供更加稳定的具有可预期性的经济环境,从而有利于增强在该区域内构建生产网络的信心,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区域内各国的社会总福祉水平,推动亚太区域向经济一体化迈进。

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2020年11月15日举行,东盟十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标志着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签署RCEP,是地区国家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标志性意义。

越南总理阮春福在河内会场出席签字仪式。

会议以视频形式举行,东盟轮值主席国越南总理阮春福主持。

据越通社报道,RCEP之所以被视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是因为其覆盖22亿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0%,15个成员国2019年GDP规模达25.6万亿美元,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9.3%,区域内贸易额10.4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总额的27.4%。

RCEP由东盟十国于2012年发起,是以发展中经济体为中心的区域自贸协定。15个成员国纵跨南北半球两大洲,既有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也有柬埔寨、老挝等欠发达国家,各国在投资、竞争、知识产权等领域政策存在差异。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坦言,“RCEP谈判是最复杂的贸易谈判之一”。

经过近七年踟蹰渐进的谈判,2019 年 11 月 4 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正式宣布,15 个谈判国已结束全部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这标志着亚太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构想之一的由东盟主导的“N 个‘东盟+1’FTA→RCE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取得成功。

起源于1938年11月日本政府发表建立“大东亚新秩序”的宣言,欲树立“日满华三国相互提携,建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互助连环的关系”,提出此基本政策构想的为日本首相近卫文麿发表的“近卫声明”。试图以“大东亚共荣圈”为整体,以日本东亚东南亚“共存共荣的新秩序”作为建设目标为意义的政治体系。

自 20 世纪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亚太地区出现了多种区域一体化安排与构想。例如,2004 年提出建立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下的“亚太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greement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2013 年举行首轮谈判的中日韩 FTA、2005 年中国政府提出的“东盟+3”下的东亚自由贸易区(EAFTA)构想、日本政府 2006 年提出的“东盟+6”下的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EA)、美国参与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 –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美国退出后更名为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TP)以及由 N个“东盟+1(2)”FTA 整合升级的 RCEP 等。

美国参加 TPP 谈判后,使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两条路径的选择:一条是东盟主导的“以东盟为轴心的 N 个‘东盟+1(2)’FTA→RCE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另一条是美国主导的在“多米诺效应或感染效应”下 TPP参加国(经济组织)不断增加下的发展路径,即“TPP→FTAAP”。但宣称“美国优先”的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 TPP 后,日本成为 CPTTP 的主导国。这使得通“TPP→CPTTP→FTAAP”这一路径实现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变得渺茫。而随着RCEP 第三次领导人会议正式宣布 15 个谈判国已结束谈判,准备 2020 年签署协定,由东盟主导的“RCEP→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路径变得更为清晰与重要。

RCEP 签署后,将结束东亚长期处于“成熟的生产网络、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与“缺失整体性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的不平衡状态。同时,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孤立主义、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的背景下,RCEP 谈判取得重大突破则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坚持多边主义、推动经济一体化是东亚区域国家的广泛共识。正如 RCEP 第三次领导人会议发布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领导人联合声明》中所言,“可以预见,RCEP 将极大地促进该地区未来的发展,为世界经济做出积极贡献,同时对多边贸易体系也将发挥强大的支撑作用,并可以促进该地区各国的开发。”

RCEP 谈判是中日共同提议的,由东盟在 2012 年正式发起。参与 RCEP 谈判的为东盟十国及与东盟签订 FTA 的六个国家(东亚的中、日、韩三国,大洋洲的澳、新与南亚的印度),共计 16 个成员国。由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印度没有签署 RCEP 联合声明,所以 RCEP 成员国减少至 15 个国家。

RCEP 正式谈判始于 2013 年。截止到 2020 年 10 月,在近八年之中先后举行了 3 次领导人会议、22 次部长级会议、31 轮正式谈判。在 2019 年 11 月第三次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了 RCEP 联合声明,并正式宣布 15 个成员国整体上结束谈判,这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化、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

进入 21 世纪,东盟与中国、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分别签订了东盟—中国 FTA、东盟—韩国 FTA、东盟—日本 EPA、东盟—澳新 FTA 与东盟—印度 FTA。早在 1990 年 12 月,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就提出了建立“东盟+3”(东盟+中日韩)合作的“东亚经济组织”的倡议,但由于没能得到美国与日本支持,该倡议未付诸实施。为了推动亚洲各国的合作,2005 年 4 月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东亚自由贸易区” (EAFTA,ASEAN+3)的构想,2006 年 8 月日本政府提出了构建“东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CEPEA,ASEAN+6)的构想。东盟采取了对两个竞争性方案并行推进的方式,2010 年 9 月东盟分别建立了与东盟+3 和东盟+6 相关的原产地规则工作组、关税清单工作组、关税手续工作组及经济合作工作组等四个工作组,对上述方案进行研究。

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美国将参加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SEA,通称 P4)后,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越南、秘鲁等国纷纷加入,并于 2010 年 3 月开始了第一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此后,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国纷纷加入谈判议程。另外,包括东盟成员国的其他亚太各国和地区,也在不同场合表达了对加入 TPP 谈判的兴趣。这样,东盟内部就出现了参加 TPP 与不参加 TPP 的两大阵营。TPP 的出现不仅威胁到了东盟在亚洲地区的核心影响力,还威胁到了东盟成员的凝聚力。

在这一背景下,2011年11月,东盟接受了以东盟为主导的中日共同提案——RCEP,并同意设立与 RCEP 相关的三个工作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2012年4月,东盟首脑会议上对年内要开展 RCEP谈判的目标达成一致,并决定11月前开始进行 RCEP的谈判。2012年8月,在柬埔寨召开了第一次东盟+FTA部长级会议,16国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等相关问题讨论的进程进行确认的同时,在对 RCEP 的概念与关键要素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RECP谈判的目标与原则的《RCEP 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在同年11月召开的第21届东盟峰会上,16国领导人同意了《REC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共同发布了《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的联合声明》,并决定2013年开始谈判,希望 2015 年底结束谈判。RCEP的主旨,是要协调建立一个立足东盟的、与在其他六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现代的” “全面的”“高质量的”“互惠的”大型自由贸易区。

《REC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包括以下要点:(1)谈判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竞争、纷争解决与其他事项。(2)约束水平。在认识各参加国的特殊且多样化特征的基础上,改善现存的“东盟+1(2)”FTA,实现扩展与加深。(3)特殊与差别的待遇(S&D)。考虑到参加国的不同发展阶段,包含特殊且差别待遇与包括面向东盟加盟国中的后发展中国家灵活追加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灵活性与可行性。(4)货物贸易谈判。以参加谈判国现有的自由化水平为基础,实现高水平关税自由化。(5)服务贸易谈判。以全部服务领域为谈判对象,以确保与世贸组织的统一性为前提,实现全面且高质量的目标。(6)投资谈判。以促进、保护、通畅、自由化为四大支柱。(7)谈判计划。2013年尽早开始,争取在2015年前完成谈判。(8)参加国与东盟签订 FTA 的各伙伴国。谈判完成后,可以允许 16 国以外的国家申请参加

《RECP 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给出了谈判要依据的八项原则:(1)确保与世贸组织协定的统一性;(2)大幅度改善已签订的东盟+1(2)FTA;(3)确保贸易投资的透明性与通畅化;(4)照顾发展中国家;(5)继续保留参加国中两国间已经签订的 FTA;(6)引入新规参加条款;(7)支持、培养参加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8)同时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其他领域的谈判。

从2013年5月启动谈判至2015年年末共举行了四次部长级会谈,其中包括三次部长级会议与一次部长级会间会和十轮正式谈判。前九轮谈判一直集中在货物和贸易服务领域,直到第十轮谈判才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核心领域展开实质性磋商。

虽然2013年RCEP参与国计划2015年完成谈判,但谈判并未如期完成,且进展缓慢。而2015年10月TPP 结束谈判,并于2016年2月签署。东盟一直致力于提升东盟十国的凝聚力与维护东盟在东亚区域经济的核心地位及影响力。东盟十国中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越南四国加入了TPP谈判,泰国也表现出了加入TPP的意愿。这就意味着 TPP 不仅威胁了东盟在东亚地区的经济核心主导地位,导致东盟的边缘化,还对东盟的整体性造成了威胁。TPP 的压力,加速了RCEP 的谈判进程。表现之一就是会议频次增加,会议级别提高。仅2016 年就召开了两次部长级会议与六轮谈判,并于2017年召开了首次RCEP谈判国领导人会议。虽然RCEP的签署日期被一再拖延,但谈判在踟蹰中还是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7年11月在菲律宾召开的首次RCEP谈判国领导人会议上发表了《驱动经济一体化与包容性发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国领导人联合声明》。2018年11月在新加坡,召开了第二次RCEP谈判国领导人会议并发表了联合声明。联合声明的要旨为,非常欢迎 RCEP 谈判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已经进入谈判的最后阶段。决心要在2019年完成现代的、全面的、高质量的且互惠的RCEP的谈判,在RCEP的七章中,非常高兴已完成了其中五章内容的谈判。

导致2018年未能如期签署RCEP的主要原因,是印度与其他各国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关于关税减让等问题。另外,谈判各国在关税以外的如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依然存在较大分歧。2019年11月4日领导人会议并发表了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宣布:“RCEP15个成员国已经结束全部20章节的文本谈判以及实质上所有的市场准入问题的谈判。为了能在2020年实现正式签署RCEP,指示15国启动法律文本审核工作。”

RCEP 的20章包括:(1)前言与一般定义;(2)货物贸易;(3)原产地规则(包括按商品品种分类的规则附录);(4)海关手续与贸易通畅化;(5)卫生植物检疫措施;(6)任意规格、强制规格、适合性评价手续;(7)贸易救济;(8)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电气通信服务、自由职业服务附录);(9)自然人的移动;(10)投资;(11)知识产权;(12)电子商务;(13)竞争;(14)中小企业;(15)经济技术合作;(16)政府采购;(17)一般规定,例外;(18)制度的事项;(19)纷争解决;(20)最终规定。

为确保在2020年11月召开的RCEP第四次领导人会议上如期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入2020年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又分别于4 月、5月与7月召开了第29轮、30轮与31轮RCEP 谈判,6月、8月与10月召开了三次部长级会议。在第八次RCEP 部长级会议后发表了共同声明,达成了在新冠疫情不断扩大对世界经济持续产生恶劣影响的当下,RCEP 的年内签署,将对区域供应链的稳定性,支持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共识,并表示欢迎为完成 RCEP谈判实现更大进展的同时,再次表明对印度的加入保持开放的姿态。

RCEP是具有市场与制度基础的自由贸易协定。它是以东亚地区生产网络支撑下形成的紧密的区域内贸易及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增强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解决双边贸易框架下在亚洲地区引起“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及制度碎片化导致的“制度区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伤害等问题,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经过漫长的探索,逐渐成形并走向成熟的区域合作协定。

这也决定了RCEP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从市场基础上看,是在市场驱动下,具有成熟的生产网络与紧密的区域内贸易市场基础的自由贸易协定;(2)从制度基础来看,是以东盟为主导,以“东盟+1(2)”FTA 为基础形成的自由贸易协定;(3)从参与谈判的成员国的组成看,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由多元化的成员结构参与的互惠互利的自由贸易协定。

RCEP是以成熟的亚洲生产网络与紧密的区域内贸易为市场基础的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生产网络是在日本企业采用开展国际化经营战略与东盟国家采用外资型出口工业化战略的合力下形式的。

在“广场协议”后日元升值、日本与欧美各国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日本跨国公司开始采用国际化经营战略,加大对亚洲各国的直接投资。东盟由于限制外资的进口替代的内向型工业化战略没能实现预定目标,1987年,开始转向利用外资型出口工业化战略。利用外资型出口工业化战略的实施支持了跨国企业在东盟构建生产、流通网络。

东亚区域内部分工模式呈现出垂直一体化为主、水平一体化为辅的特征,尤其是中间品贸易已经成为东亚区域内贸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大量材料、零部件与半成品在日本、中国、韩国与东盟之间流通。这些材料、零部件及半成品主要在中国与东盟完成最后组装后被出口到北美与欧美。RCEP 覆盖了东亚生产网络, RCEP 一旦达成,其将通过削减成员国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从而有利于生产网络的优化、深化区域内贸易及支持区域内各国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

根据 2018年数据,整体上已结束谈判的 RCEP15个成员国人口达22亿,GDP达29万亿美元,出口额达5.6万亿美元,吸引的外商投资流量3700亿美元,这些指标基本都占全球总量的30%左右。因此,RCEP15建成之后,将会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而成为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且最具潜力的区域自贸协定。

2000年至2010年,形成了五个“东盟+1(2)”的 FTA(参见表 1)。在亚洲地区形成了以东盟为轴心,以“东盟+1(2)”为轮辐的 FTA 轮辐结构,也确立了东盟在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简单说,RCEP 就是对这五个“东盟+1(2)”FTA 的统合、深化与扩充。

资料来源:国立国会図書館「調査と情報」——ISSUE BRIEF—No.792;ASEAN 日本政府代表部「ASEAN の現状と ASEAN·日関係」,2015 年 10 月

在一个地区中的不同规制的“N 个‘东盟+1(2)’”FTA,虽然容易引起“意大利面条碗效应”,但随着“N 个‘东盟+1(2)’”FTA 的生效与实施,也为RCEP谈判的推进奠定了制度基础,加深了对只有双边协定依然无法满足依据各国比较优势以效率为原则优化生产网络、供应链的需要,为各国达成推进 RCEP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共识提供了实践支持。以原产地规则为例,“东盟+中国”FTA 最初的原产地规则是要求达到40%的区域价值成分。但为了与其他三个“东盟+1(2)”FTA 靠拢,“东盟+中国”升级版 FTA 的原产地规则实现了与“东盟+澳新”FTA、“东盟+日本”FTA 与“东盟+韩国”FTA 的一致,即主要是要求“达到 40%的区域价值成分或 HS-4 位码的税制归类改变”。同样,与开始谈判的2013年相比,五个“东盟+1(2)”FTA 自由化程度的差距也逐渐缩小。这些都为RCEP谈判的推进打下了基础。另外,也使各国认识到只有“东盟+1(2)”FTA不能满足生产网络、供应链的优化需求。如从日本进口的零部件,在东盟加工组装,然后向印度或澳大利亚出口时,由于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就不能享受 FTA的优惠。RCEP 签署后,就可以采用累积方式的原产地规则。

成员国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结构多元化,为南北型贸易提供了新模式。参加RCEP谈判国家的发展水平悬殊。以参与RCEP谈判国家的2018年人均名义 GDP为例,最高的新加坡为64041美元,而最低的缅甸只有1298美元,呈现50倍的差距。其意义正如《光明日报》刊出的《RCEP 谈判整体上结束意味着什么》一文中所指出的:“现在RCEP15国中既有最发达的国家,也有最不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迥异,文化背景、政治体制都不一样,这15国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协议,对于未来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导致 RCEP 谈判国对自由化水平不同的承受能力及不同的诉求。RCEP 在致力于建立“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国际经贸新标准的同时,强调成员国的舒适度和对落后国家的照顾,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兼顾成员国不同的发展水平,是在各国通过谈判共同实现的亚洲经济整体上合作,从而有利于发挥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补优势。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给予特殊的、差别化的安排,同时强调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帮助后进国家,分享东亚合作福利收益的重要性,并努力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领域方面实现利益平衡。

RCEP 与 TPP(CP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是针对规范新兴经济体的所谓“不公平参与”,防止发达国家投资外流,贸易失衡的“再平衡”宗旨具有本质性的区别。最为突出的是推进“新规则”制定,背景主要是针对新兴经济体的所谓“不公平参与”,宗旨是规范成员之间的经济参与行为和竞争环境,涉及的领域主要是为知识产权、环境标准、劳工条款、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等立规。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新规则,目的主要是要提高后起发展中经济体的参与条件和竞争成本,以提升发达国家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RCEP 则采取了以“考虑参加国的特殊情况的同时推进谈判”为原则的东盟方式及互惠互利原则。如在2012年8月制定的《RECP 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中,就有一项为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灵活原则及“支持、培养参加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的原则。特别是协定还纳入了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规定,给予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一些过渡期的安排,包括为这些成员国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以便其更好地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如延缓自由化的约束水平、延长规定的实施期限等。

亚洲“区域建设”既构成于非正式的“自下而上”的“区域化”所带来的贸易和生产的全球化的网络化进程,也需要被正式的国家主导的行动进程所推动。在东亚经济合作日益紧密的同时,却存在着制度性区域经济合作的缺失问题。单靠区域内各国的经济相互依存关系的深化这一内生推动力,没有制度的支撑,已很难实现进一步的深化合作。

RCEP 签署后,将结束东亚地区长期处于“活跃的区域内贸易”与“经济性合作制度安排长期缺失”的不平衡状态,降低由于制度缺失引致的贸易、投资的不通畅及高成本,提升东亚社会的总福祉。以日本为例,RCEP对日本经济的提升效果将大于 TPP11。根据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的分析,以削减 100%的关税及50%的非关税壁垒为前提,TPP对日本GDP的贡献为 1.8%,RCEP为 2.9%(包括印度)。

RCEP是对原有各个“东盟+1(2)”自贸协定的集体升级,通过签署 RCEP,可以整合和优化五个“东盟+1(2)”FTA,改变规则过多的问题,它将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从而增加投资环境的透明度,改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以东盟为核心签署的五个FTA 的对象领域、原产地规则、自由化水平、例外规定、关税减让方式等规定并不一致,之间存在着制度差异。一个地区规制过多,会产生“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如在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中国—东盟 FTA 为准入后国民待遇,东盟—澳新、东盟—韩国、东盟—印度 FTA 为准入前国民待遇,东盟—日本 FTA 中投资章节过于简略,甚至没有提及国民待遇。再如五个“东盟+1(2)”FTA 的原产地规则不同,造成了该地区规则的复杂化与多重化,利用 FTA 制度时管理负担重、效率低,因此减少对 FTA 的利用。

RCEP 在签署后,带来的最直接变化是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避免二重关税、原产地规则的统一化、减少非关税壁垒,即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便利化,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投资及地区产业和价值链的融合,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在特朗普政府推行“美国优先”的贸易保护和新冠疫情不断扩大所导致的高度不确定性的全球经济环境下,供应链按照以“安全为前提的效率”为原则重构的背景下,通过签署 RCEP,加强区域内制度性合作,有利于维持地区经济贸易秩序,稳定地区供应链,并有利于区域内各国采取共同抗疫措施,减缓不确定性对各国经济的冲击,对改善区域贸易条件和维持世界经济贸易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RCEP签署后,形成统一的规则,在RCEP框架下,有利于RCEP15国形成统一的巨大市场。一个统一的自由贸易区,有利于区域内的商品流动、技术流动、服务流动、资本流动及人员跨境流动等。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会进一步促进区域内贸易,产生经济一体化经济效应。如贸易创造效应、贸易扩大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等。这一深度一体化的大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潜力。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雅各布·范纳(Jacob Viner)提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即产品来源从资源消耗较高的本国生产者转移到资源消耗较低的成员国生产者。通过自由贸易(市场)来配置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一体化区域的福利水平。RCEP 签署后,成员国之间相互消除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有利于形成统一大市场,从而使国内原来受国界保护的生产的高成本商品,被成员国生产的低生产成本的商品所替代。另外,降低进口的贸易壁垒,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性市场的形成。进而促进产业重组、管理更新、新技术的应用、生产率提升与产业结构升级。如,在仅有“东盟+1(2)”FTA 的情况下,如果越南进口中国的布料,然后加工成成衣,就不能利用“东盟+日本”FTA 向日本出口。因为中国生产的布料不属于“东盟+日本”FTA 的原产地材料,不符合“东盟+日本”FTA 的原产地规则,越南加工成衣的厂家就无法享受“东盟+日本”FTA 的优惠。这样,越南工厂就很可能放弃从中国采购低价优质的布料而选择本地高价的布料。RCEP 签署后,可以按照累积规定,上述例子中的中国产布料就符合原产地规定,从而产生贸易创造效应。

主要是从需求面考虑的需求的扩大。降低关税及其他交易成本,有利于产品成本的降低,也就意味着产品价格的降低,进口增加,贸易扩大。同时,RCEP有助于本区域内的工商界和进出口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的不确定风险,降低产品价格,扩大消费。

市场扩大带来了规模经济效益。国内市场扩大成整个区域市场,成员国的整个经济循环基础得到扩大,规模经济效应更加明显。RCEP签署后将形成潜力巨大的经济圈。

RCEP签署后,区域外的企业进入一个国家,则意味着进入整个区域的国家,市场和空间都将大大增长,从而有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谈判力及对资金的吸引力,使整个区域整体谈判力增加,提升投资魅力,改善贸易条件。

RCEP整合和优化五个“东盟+1(2)”FTA,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这一统一、透明的制度环境,为跨国企业依据比较优势配置资源,重构、优化区域内分工体制和产业链提供了可能,有助于减少降低经营成本,从而提升区域内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以从日本进口高附加值原材料和零部件在东盟加工、再向中国出口为例,从东盟向中国出口,为了利用东盟—中国 FTA,就需要满足在中国与东盟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的附加价值超过 40%的原产地规定。但如果从日本进口高附加值的材料、零部件就无法达到东盟—中国 FTA 对原产地制度的要求,也就无法利用东盟-中国 FTA 的优惠。所以,要扩大区域内生产网络与供应链,只有“东盟+1(2)”FTA 是远远不足的,需要构建区域内全面、统一的经济合作协定。

再如,在亚洲企业对物流多样化需求中,为缩短采购时间,出现了将仓库设置在靠近顾客的地方,并采取根据顾客的要求分批配送的模式。但在仅存在“东盟+1(2)”FTA 的情况下,就很难满足分批配送模式的要求。如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存储在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的仓库,如果向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发货,就无法享受 FTA 优惠。而 RCEP 签署后,就可以利用连续原产地证明制度,享受 FTA 优惠。RCEP 签署后,对于日本企业来说,日本在泰国的整车厂就可从日本进口汽车零配件,在泰国进行整车组装,然后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RCEP 为企业带来了简单、快捷,从而推动了企业扩大全球供应链,促进企业的国际化经营。RCEP在签署后,将提升对 FTA 的实际利用率。在统一制度的保障下,将加快各成员国之间人员、货物、资金、技术及信息的流动速度,降低流通成本,强化区域内生产网络的构建、深化与优化供应链。

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物流、消费、售后服务、最后循环利用等各环节的增加值,构成了价值链。参与全球价值链,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疫情是世界范围的公共卫生危机,从供给面考虑,基于公共卫生理论,为防止疫情扩大而采取的“封国”“封城”“断航”“禁足”等对人们移动的限制,对生产造成的影响之一就是供应链与价值链的断裂。这一影响会降低人们对全球供应链的信任。所以,可以说,本次新冠病毒不仅感染了人类,压缩了人类生存空间,还挑战了全球供应链,改变依据效率(成本最低化)原则的全球配置,退而寻求本土化、多地区的分散风险的次优配置,推动全球供应链的重构。在构建供应链的原则从依据“效率(成本最低)”原则向“以安全为前提的效率(成本最低)”原则转变推动下,各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本地化、近岸化、区域化的多元化趋势。这样,通过 RCEP 所提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提升供应链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支持区域内供应链的构建,防止供应链的进一步的缩短与内向化。

另外,为防止新冠疫情的扩散所采取的限制人们面对面交流的措施,对“供给”与“需求”产生了冲击,从而导致雇用的减少与所得的降低,进而引起世界经济的下滑。为防止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加强国际合作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正如在第八次 RCEP 部长级会议后发表的共同声明中所指出的:“第一,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这一前所未有的挑战已经影响到 RCEP 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投资。部长们同意这个挑战迫切需要 RCEP 谈判参与方在内的区域各国确保市场开放,特别是对关键货物和服务保持开放,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抗击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第二,部长们认识到在当前不确定性背景下,RCEP 具有突出重要性。他们一致认为,RCEP 的签署将提振商业信心,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维持区域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展现本区域对开放、包容、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持。部长们也强调,RCEP 将对推动疫后复苏、维持区域和全球经济发展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新冠疫情阻止了人与人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促进了数字革命成果在社会中的应用。RCEP为电子商务制定了包括承认电子署名、电子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贸易文件的电子化,应对骚扰邮件,保护网上消费及个人信息等基本规则,为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规则,制定了必要的原则。另外,关于数据的跨境移动,虽然先进国与新兴国存在一定的意见分歧,但对保障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必须的数据跨境移动的自由,禁止要求设置利用计算机相关设备等作了原则上的规定。RCEP 签署后,有利于在区域内构筑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共同规则,为企业、消费者提供开展安全、自由的电子商务的环境,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对于橡胶的影响

2019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公开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轮胎世界网从中获悉,天然橡胶,以及多种税号的轮胎产品,税率较现行没有发生变化。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

(橡胶及轮胎产品)

据了解,国内轮胎制造业,每年需要进口数百万吨天然橡胶。

近年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多次呼吁,取消天然橡胶进口关税。

他们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为避关税,不得不用质次价高的“混合胶”制造轮胎。

天然橡胶进口关税问题久拖未决,严重阻碍橡胶轮胎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影响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对于白糖

白糖是最麻烦的,自产占比高,蔗农利益要保护,目前贸易救急政策到期后,配额内关税50%。配额外控制总量,目前没有新的消息。

对于棕榈油

对于东盟的棕榈油早就降到0了:

棕榈油信息如bai下:
商品编码du 1511901000
商品名称zhi 棕榈液油(熔点为19℃dao-24℃,未经化学改性4102 )
计量单位 千克
进口优惠1653税率 9%
增值税率 13%
如果有FE产地证(东盟优惠产地证),关税就是0,总关税就只有增值税13%个点。如果不是东盟国家的,或者是说提供不了FE产地证的,那总关税就是23.17%。。一般进口棕榈油的国家,东盟国家里面也是有的,比如马拉西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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