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在世界上的广泛发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其萌芽和产生还要久远得多,距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其数量、形式、特征和发育程度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在这里探讨公司的起源和发展,目的在于更深刻地理解公司的内涵和本质、发现其发展趋势、掌握其运作规律,以使股份制这一资本组织形式以及公司制这一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运用于我国目前经济改革和发展。
一、公司的起源和发展
1.公司在古罗马和中世纪的萌生
大量史实表明,公司萌芽于古罗马,产生于中世纪,而且是同频繁的战争和商业繁荣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曾经出现“包税商”、“船夫行会”等类似公司的组织形式。古罗马人是靠战争发迹的,战争使罗马疆域扩大,也使商人大发其财,但是战争以及维持辽阔疆土却耗资巨大。于是,某些大商人联合起来为政府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政府允许他们组成一定的商人组织,承包某些过去由政府控制的贸易、工程,甚至收税职能。到了罗马帝国时期,更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的组织,虽然其数量极少,活动范围也受到了限制,仅限于履行政府合同。当时的“船夫行会”就是这样的组织。最初出现的那种类似公司的团体在欧洲长达几百年的时期里并未得以延续,因为随着日尔曼人的入侵和罗马帝国的灭亡,商业衰落,城市废弃,从而破坏了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直至10世纪之后,贸易才同城市一起重现繁荣。
在中世纪贸易与城市发展的刺激下,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重新萌生起来,城邦政府的军事开支和行政费用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于是商人们便以替政府筹款为条件,取得成立公司的特许权(注:部分学者认为公司的历史始于16 世纪末、17 世纪初荷兰和英国的特许贸易公司(charted trading company)。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的研究, 我们发现这是不准确的。)。贸易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要求扩大投资规模并减少投资风险。所需资金较大的海上航行不仅风大浪险,而且商船常遭海盗拦截,因此海上贸易有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于是,易于集资又能把投资风险分散化的公司形式便开始出现。与海上贸易有关的公司形式有康枚达(Commenda)、索塞特(Societas)和“海上协会”。
尽管从古罗马出现类似公司的团体直至中世纪绵延千年以上,公司仍处于萌生状态。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偶然出现的,并未成为固定的、持久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2.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特许公司
从14~15世纪资本主义在地中海沿岸一些城市稀疏地出现,到18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正式确立,这是为资本主义奠基的序幕时期,也称为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真正的公司正是在这一时期才开始形成并得以发展起来。
15世纪末之后,由于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刺激了远洋贸易的发展。欧洲商人活动的领域从地中海周围扩展到了大西洋,东西半球各地贸易额大幅度增长。远洋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批大型贸易公司,于是在西欧各国重商主义政府的支持下,一批特许贸易公司纷纷出现。在英国,从1553~1680年,先后有49个远洋贸易公司成立。它们从国王那里获得特许,专营海外某一地区的商业。法国在1599~1789年间,建立了70多家这类公司,不过这些公司大多并不成功,最后在1789年的大革命中消失了。
由于当时西欧各国盛行重商主义,政府不承认贸易自由,建立贸易公司必须取得皇家的特许,上述贸易公司都是以承担某些义务换取皇家“特许状”才得以成立的。这些特许贸易公司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时,也就拥有了垄断性特权,或者垄断经营某一行业,或者垄断海外特定地区的殖民活动。英国在詹姆士一世(1566~1625年)在位时期确认了上述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地位。所谓“法人”(corporte或corporation),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存在了。在当时,法人是指一些得到领主或王室给予的特许权(特殊优惠权或豁免权)的团体,如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关等。特许贸易公司取得了法人地位,意味着在法律上把它们同在若干个合伙人的自然人财产基础上营运的合伙制企业区别开来,承认它们具有同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是,这种取得法人地位的公司也就袭用了中世纪法人团体的名称——corporation,或者称为法人公司(incorporated company)。
这一时期的特许贸易公司还带有中世纪公司临时性的特点。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无论就其规模、影响、获利程度及其在海外贸易中的地位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它最初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松散的组织,并不具有稳定性。东印度公司最初12次航行运营表明,它只是一种临时性股份企业,可能是以一次航行为限,也可能以几次航行为限。该公司1720年要求永久特许状,但未获准。第一家永久性公司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它已具有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靠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来经营等。该公司在组建时,56.9%的股份为阿姆斯特丹商会拥有,其余的面向全国招募;公司设立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为公司决策机构;另选17人组成经理会,为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事务;公司所得按股份分红。有的学者指出,由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如下特点而被看作公司制的滥觞:(1)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确立;(2)公司治理机构的建立;(3)发行股票和允许股票转让;(4)公司生命的永久化(注:参见大家,《股份公司发生史论》,转引自吴敬琏(1994),《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
虽然某些特许贸易公司具有一些公司的基本特征,但它们都是靠政府(或皇家)的政治权力特许建立的,用向政府(或皇家)提供贷款或承担其他义务换取贸易垄断权,拥有特许贸易公司的股票也被看作一种特权。因此,这种公司还不能被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特许贸易公司的直接衍生物是“特许专营公司”(franchisedcorporations)。这些公司与特许贸易公司的经营方向不同,但组织形式类似,也是以政府(或皇家)的权力作为基础。在贸易领域外,金融保险业也相继成立各种公司。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它拥有120 万英镑的资本,政府从它那里取得贷款,并将相当于这笔贷款的银行券的发行权授予英格兰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券,英格兰银行吸收社会资本。截止184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设有115家股份银行。 保险公司也有丰厚利润,股票发行数量增长迅速。1720年2月至5月,保险公司的股票竟增长5倍之多,鉴于英国的经验, 后起资本主义国家一开始就瞄准银行作为股份公司的重点。美国的股份公司首先是在银行业中产生的,日本的股份公司也是首先产生于金融业。
流通与交通是密不可分的。商品流通的发展必然要求交通状况与之相适应。提高内陆运输效率的需要导致了英国1660~1730年间内河航行条件的改善。然而,真正的“运河热”是从1730年以后开始的。1730~1790年是运河热的极盛时期,其间运河总长度增长一倍,达到2200英里,1791~1794年进入运河热的新阶段,此间共通过运河法和其他航运法81项。由于修筑运河耗资巨大,于是便于集资的运河公司便应运而生。19世纪上半期,欧美各国又掀起“铁路热”,其广度和规模大大超过了“运河热”。英国1824年设立234家大公司, 其中主要是铁路公司和汽船公司。1825年英国第一条铁路,即斯托克顿至达灵顿的铁路开通。1834~1836年,在新成立的300家公司中,居于首位的仍然是铁路公司。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公司已经摆脱了它的胚芽状态,它已经在许多国家和许多部门产生。虽然还很幼小,但毕竟已经成形。当然,它同现代公司相比还不够成熟,概括起来,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公司具有如下特点:(1)公司的经营主要是为获得利润,而不是为政府筹集资金;(2)公司的经营范围已有所扩大,不仅是“包税”和“贸易”, 而且扩大到银行业和交通运输业;(3)公司已经从合伙企业中分离出来,所有公司都已采用合股或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根据出资比例分配利润;(4)相当数量的公司都是临时性的, 它们的生存时间以若干次航行为限,或以修一条铁路和运河为限;(5 )公司制度还不完善,“公司法”尚未形成,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也不存在。
3.19世纪中期公司制的确立
公司制的直接祖先是18 世纪发展起来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company)。18世纪初叶,特许贸易公司在聚敛财富方面的示范作用,使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商人们发现在没有取得皇家“特许状”的情况下,也可以模仿特许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来吸引投资者。这样组建起来的公司被称为合股公司。合股公司不同于特许贸易公司,因为它没有皇家的特许状;它又不同于合伙制企业,因为它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只负有限责任,股票持有者并不象合伙制企业中的合伙人那样有权代表其他合伙人签署对所有合伙人都有约束力的合约,而是由被股东集体授权的经理人员来经营(注:参见罗森堡和小伯泽尔(1989),《西方致富之路》(中译本),北京三联书店,第225~226页。)。
1720年,英国发生了一场由一家特许贸易公司——“南海公司”掀起的股票投资狂潮,史称“南海泡沫”(South Sea Bubble)。在泡沫膨胀的年代,形形色色未经皇家特许的合股公司也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仅1719年9月至1720年8月这一年就新成立195家公司。 由于这些泡沫公司股票的发行使南海泡沫的继续膨胀受到威胁,在南海公司的游说下,英国议会1720年通过了“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即“泡沫法”(Bubble Act),禁止没有特许状的企业发行股票。这一法案的颁布使众多的合股公司倒闭。不过,这并没有阻止合股公司的变相发展。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创立大型企业组织,商人们很快想出了绕过法律障碍的办法,这就是将两种早已存在的合法组织形式——合伙和信托结合在一起,通过指定合伙人中的某些人作为其他合伙人的财产(股本)托管人、授予他们与其他个人或团体订立合同的权力,将经营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注:参见伊特韦尔等(1992),《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译本)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第731页。)。通过这种方式,合股公司得以继续发展。
合股公司虽然使商人们能够获得特许公司的某些好处,但仍然被英国的习惯法规为合伙制企业,而不是法人实体,相应地,也就不可能象法人公司那样以法人身份签订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也不能以法人身份起诉和应诉,而且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这种合股公司被称为“没有法人地位的合股公司”(unincorporated joint-stock company)或“非法人公司”(unincorporated company)。
尽管合股公司从18世纪中期起100 年左右的时间内在法律上被作为合伙制企业,不完全具备法人公司所具有的许多优点,但由于它具有可以筹集较多资本、所有权易于转让、经营有连续性和由所有者的代理人而不是所有者本人来管理等优点,深受投资者欢迎。这就推动了法律制度向赋予合股公司以法人地位的方向变革。 以英国为例, 议会首先在1825年废除了“泡沫法”,不再禁止创办民间合股公司。1834年,又授权君主向合股公司发放特许证书,使之具有通过政府官员进行代理诉讼的权利,这就在事实上接近于承认合股公司的法人地位。1837年,美国的康涅狄格州颁布了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这项法律规定了标准的公司注册程序。此后,美国的其他各州也相继采纳了康州的一般公司法。英国议会也在1844年通过了公司法,规定建立公司不必事先获得特许,只要通过简单程序就可以获准登记。但是在这种合股公司中,股东的债务责任仍然是无限责任。直到1856年,英国议会才正式确认了注册公司对债务只负有限的赔偿责任。这样,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就在英美两国确立起来了。
4.公司在19世纪末的普遍发展
19世纪下半叶,有两个因素强烈刺激了欧美各国在公司规模和数量上的急剧发展,一是科学技术新发现和新发明在工业上的广泛应用;二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并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新兴工业部门,如电力、石油、汽车、化工等部门开始崛起,矿业、钢铁、运输等部门日益居于统治地位。这些部门的发展要求企业具有较大规模,个别资本一般难以胜任。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满足上述部门发展要求的就是利用和发展已经出现的股份公司组织。此外,这一时期的市场竞争空前剧烈。正如列宁所说,“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自由竞争达到顶点的最高阶段”(《列宁全集》第22卷,第194页)。企业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也纷纷采取股份公司形式,以扩大其规模和实力。基于以上原因,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股份公司得到了普遍发展,不仅数量激增,而且分布范围大大扩展,规模日益扩大。
德国是后起的工业国家,直至19世纪70、80年代才完成工业革命。1850年以前,股份公司在德国还很少见,但此后发展迅速。自从1851年颁布“联合所有制法”之后,从自耕农到拥有贵族头衔的各个阶层纷纷组建公司。德国的公司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具有联合倾向。世界上第一个卡特尔组织——德意志钢铁联合组织就产生于德国。截止1896年,德国的卡特尔组织已有250个。1905年增为350 个, 参加的公司或企业达12000家,控制了全国半数以上的汽力和电力。继卡特尔之后, 又出现了另一种类型的公司联合组织——辛迪加。有些部门的辛迪加组织规模巨大。至于19世纪末首次出现于德国的由一个母公司、若干个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构成的康采恩组织,其规模之大更为惊人。这是一种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集团”。可是,德国的公司有许多不同于英国之处,在英国延续了数百年之久的公司发展史,在德国只用60多年就完成了,而且规模更大,组织更加复杂。美国也是后起的工业国家,其股份公司的发展与德国有类似的特征,即发展迅速、扩散面广、规模巨大。美国从19世纪50年代起,股份公司开始在纺织、面粉、农机、军火等行业出现。19世纪80年代以后,股份公司在制造业也大量出现。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除采用卡特尔、辛迪加等联合组织外,在美国还首先产生了将许多公司兼并而成的“托拉斯”组织,它很快成为美国垄断组织的主要形式。
大量经济史资料表明,19世纪后半期是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广泛发展的年代,无论就其数量规模,还是就其地位影响来说,它在西方各主要国家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变得重要起来。20世纪初,在英、美、法、德等国,股份公司控制了国民财富的1/4至1/3。
二、公司产生的条件和环境
公司从它的萌芽到其雏形的出现,经历了1000多年的时间。同时,公司最初产生于西欧,产生于意大利、英国、荷兰等国家,而不是亚洲、非洲国家。这都不是偶然的,公司的产生有其独特的条件和环境。
公司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同时又与一定的文化环境相联系。生产的社会化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以后集中体现于贸易的广泛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出现。贸易的发展使生产的活动领域不仅突破了地区性束缚,而且日益冲破了国界和洲际的限制,信用制度为生产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可能。欧洲的基督教文化传统在经过革新之后包含了强烈的商品经济意识。因此,无论就公司产生的经济条件来说,还是就其产生的文化环境来看,西欧都优于和先于世界其他地区,公司首先在这里产生不是没有缘由的。
由于历史、地理和政治的原因,西欧一些国家的商品经济发展较早。古代欧洲的生产技术远不能与同时代的中国相比,但其商品贸易却相当繁荣。古罗马在发展贸易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它三面环海,航运方便,又位于东西方交界地带,宜于发展世界性贸易。古罗马人崇尚武力,夺得广阔疆土,版图一度扩至萨哈拉沙漠、苏格兰、荷兰和西亚地区。从首都到所属各省,“条条大路通罗马”,商贸的陆路交通便捷。加之古罗马一向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又有“民法”和“万民法”来调节民间经济关系,从而大大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中古时期欧洲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也对商业给予了有力的刺激。至13~14世纪,欧洲已形成南北两大商业区。南区即地中海区,以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为中心。在这里汇集了东方的丝绸、珠宝,又从这里把西欧的手工业品输往东方;北区即北海、波罗的海区,以佛兰德尔的布鲁日为中心,德国北部、荷兰、英国、斯堪的纳维亚、俄罗斯都参加这一地区的贸易。尤其值得提出的是,14~16世纪航海业探险的成功和地理大发现,使欧洲贸易的发展达到空前的广度和深度。13世纪末,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来中国的《游记》发表后,在欧洲广为传播,强烈唤起商人、航海家对东方财富的渴望,仿佛中国、印度遍地都是黄金。这种对财富的贪婪驱使他们冒险航行。15世纪初,葡萄牙人已开通至非洲的航路,继而又发现由非洲至印度的航路。1492年,西班牙人哥伦布朝另一方向探航,从大西洋一直向西航行,发现了美洲新大陆。1519年,葡萄牙贵族麦哲伦进行了经大西洋到达南美,再经太平洋、印度洋,绕非洲回到西班牙的环球航行, 终于开辟了全球航行的新航路。 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使欧洲的贸易范围空前扩大,贸易额巨增。例如,英国对外贸易额1700年为5900万美元,已经相当可观,1789年又增至3.4 亿美元,90年间增加5~6倍。
贸易规模的扩大,特别是海外贸易的发展,需要大量投资;贸易的发展要求交通运输业相应发展,后者的发展同样需要大量投资。要解决大规模贸易和交通运输业对巨额资本的需要,个别商人是无能为力的,只有向社会筹集资本。公司恰恰可以担负这一功能。马克思就曾说,“假若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个别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的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同时,贸易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商人和货币持有者,这又为社会集资提供了可能。此外,贸易越发达,越能刺激人们以盈利为目的,甚至采取投机手段进行投资的动机。所以,公司的产生无论如何离不开贸易的发展。
信用制度的出现也为公司的创立提供了条件。银行对公司产生所给予的影响是多重的:(1 )银行以利息作为刺激物可以把闲散的社会资金集中起来,又以利息为条件把资本贷给经营者。这种集资方式和所有权同控制权相分离的功能,对于公司形式的发现具有很大的启示性。(2)鉴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业性和信用性,公司股票的发行和流通,通常要借助于这样的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机构又是公司创立的中介和助手。此外,许多股份公司的设立,一开始就是以股份银行的形式出现的。
除了贸易的发展和信用制度这样一些基本条件外,公司的产生还同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商品经济意识相联系。一般来说,西欧各国在古代尽管实行奴隶制和封建制,仍能对民间工商业采取比较宽松和自由的政策。这同中国古代历届王朝大都实行压抑工商业的政策形成鲜明对照。古代西欧各国敢于放手让商界筹资,或接受商界贷款以支持政府财政,同时给其一定的经营特许权。我国古代通常实行直接的苛捐杂税,来应付战争或巨大工程的需要;某些商品不准民营,如盐铁经营权由国家垄断;某些与通商有关的探险活动也都是官派,如张骞通西域、郑和下西洋等。上述对比体现出古代西欧同中国社会在商品经济意识方面的巨大差别。当然,古代西欧也有鄙视商业的意识,但不如中国那样根深蒂固,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世纪文艺复兴的兴起,“重商主义”终于成为一种思想体系,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重商主义在理论上有其片面性,但它毕竟是西欧强烈的商品经济意识的反映。
西欧古老的基督教传统为商品经济意识的滋长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文化土壤。基督教虽非欧洲人创始,但却是在欧洲古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产生并得到传播的。它从公元1世纪奠基至今, 其在欧洲的影响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都广泛和深入得多。基督教传统与我国儒家文化传统截然不同。儒家提倡大一统思想,以及君臣父子有序、男女授受不亲的严格等级观念;而基督教则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观同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全一致。中古时期,某些神学家还将基督教伦理原则引入经济领域,提出所谓“公平价格”的概念。16世纪席卷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更使商品经济意识和企业家创新精神获得伦理道德的依据。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再被认为是违背上帝圣训,而成为合乎教义的事情。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认为,职业分工是神意直接设定的,恪守上帝为他安排的位置,循规而不逾此矩,这就是人的宗教责任。英国清教徒也承认,私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神意的安排。瑞士宗教改革领袖加尔文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聚敛财富并不会阻碍教会发挥作用,相反地,它将大大提高教会的威望。他认为,拥有私产、经商谋利、放债取息,同牧师传教一样,均系受命于上帝的神圣职责(注:参见马克斯·韦伯(1987),《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译本),三联书店,第122~125页。)。欧洲的基督教文化,特别是16世纪欧洲的宗教改革运动使社会的商品经济意识大大增强。没有这样一种文化大背景,以盈利为目的而又将投资风险分散化的公司形式是绝不可能在欧洲出现的,即使出现也很难被欧洲社会所接受。
三、公司发展的产业顺序
公司的发展史表明,公司并非一开始就在所有产业部门全面展开的。从公司的发展进程来看,它在部门和行业间扩展有个客观的历史顺序,即公司最初起源于海上贸易(16世纪以前),接着扩展至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17~18世纪),最后公司大量地、普遍地出现在制造业部门(19世纪下半期之后)。
公司的这种发展顺序不是没有缘由的。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出现完全是由企业规模的扩大与资本筹集之间的矛盾引起的。最先深刻感受到这一矛盾的是流通领域,而不是生产领域。生产规模扩大的必要性是由流通范围的扩大,从而商品流通量的激增引起的。在生产企业规模扩大之前,商业、特别是海上贸易企业规模扩大的必要性已经提出来了。海上贸易一开始就是高盈利的部门,由于盈利性的刺激,同时也由于某些强国扩张性战争的推动(从古罗马战争到17世纪英荷战争),海上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个人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也日益明显。于是,公司这种企业形式首先出现于贸易领域。当其他部门还不知公司为何物时,欧洲各国已相继成立各种各样的专营海外贸易的公司,最著名的如英国东印度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等。
贸易的发展要求交通运输业相应发展,海上交通与海外贸易几乎是同时和同步发展的。内陆贸易往往受到内陆交通的制约,特别是矿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要求大运输量,原有的运输方式已经远不能满足大规模、远距离交易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已使开通运河和修建铁路成为可能。但是,这一开始就需要巨额投资,而公司具有集资功能。于是,公司就在这一领域发展开来。18世纪,英国一再掀起“运河热”,如果没有公司的作用这是不可想象的。19世纪上半期欧美各国兴起的“铁路热”,虽然同政府贷款和优惠政策不可分,但主要还是公司的作用。
银行信用制度虽是公司产生的一个条件,但私人银行、合伙银行和国家银行先于股份银行。股份制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晚于贸易领域。贸易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不仅依靠建立公司来筹集资本,而且离不开银行贷款的支持。即使通过公司形式进行集资,也往往要借助于金融机构发行股票。这就刺激了金融业的发展。由于银行投资风险较大,除国家银行外,股份银行也纷纷兴起。英国在1825年危机中,许多银行倒闭,恰恰从这时起,大量股份银行相继成立。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也采取了股份银行的形式,如法国1800年成立的法兰西银行,就是由国家参股的股份银行,创业资本为3千万法郎,分3万股,每股1千法郎,国家出资5百万法郎,占1/6。至于1848、1863、1864年分别成立的国民贴现银行、里昂信贷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都是民间股份银行。
公司大量向制造业扩展始于19世纪下半期。从时间顺序看,晚于海上贸易、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这时由于制造业企业规模的扩大有个较长过程。最初在这个部门建立的企业,一般所需资本并不多,不象海上贸易和铁路,不筹集巨额资本根本无法建立企业。制造业部门各种企业规模的扩张是与垄断的形成同步进行的。而竞争走向垄断也恰恰发生于19世纪下半期。由于制造业发展迅猛,公司形式一经进入制造业,便雨后春笋般蔓延开来。例如,1900年美国已经拥有各种制造公司38700 家。随着19世纪下半期公司在制造业的扩展,公司也就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形式。整个国民经济命脉,如钢铁、石油、汽车等部门均由公司控制。
公司发展的这种顺序表明,在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往往是首先从第三产业,即从贸易(特别是对外贸易)和金融业的发展开始。百业兴办,投资为先。外贸和金融是解决资本积累问题的两大工具,经济起飞从这里开始是合乎经济发展规律的。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晚于贸易的发展,却又先于制造业的发展。因为制造业产品及其所需生产要素广泛而大量的流通,依赖于交通运输业的先行发展。公司发展的这种顺序还表明,证券市场是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有效机制,它能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自动地把有限的资源按照先后顺序和一定比例分配到各个产业部门,它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许多由人为的失误所带来的重大损失。
公司在各产业间发展的顺序,是从世界经济史范围观察所呈现出的一种大体的规则和趋势,不能绝对化地理解。事实上,各产业部门的公司是交叉发展的。例如,当出现“运河热”、“铁路热”时,不仅交通运输领域形成设立公司的高潮,而且贸易、金融等领域的公司也未停止扩展,制造业领域的公司也时有开办。此外,并非所有国家公司的发展都从海上贸易开始,顺序经过上述各阶段的。例如,后起的美国和日本,其公司制一开始就大量产生于银行业。这是因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金融业在积累资本方面的作用已提到突出地位,完全不必象15~16世纪的英国、荷兰那样,先从建立贸易公司做起,经历1~2个世纪后再去建立股份银行。此外,由于英国和欧洲大陆其他国家在金融业发展公司的经验,使它们完全有可能直接发展股份银行和各种保险公司。美国股份制的大发展始于19世纪中期,但在此前股份制却在金融业得到广泛采用。美国1790年建立的第一家国家银行——美利坚合众国银行就是一家股份制银行,成立时共发股票2.5万股,每股400美元;其余两家银行,北美银行和纽约银行也是股份银行。181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时,上市交易的股票几乎全部是金融业股票。1862年根据州银行法令,美国竟建立1600家股份银行。次年,联邦政府颁布国民银行制度,以公司形式开设的国民银行数量更多。在日本,股份制在金融业的发展也先于其他行业。1873年日本制定《国民银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成立的股份制银行,于1879年已达153家, 以后股份制又扩展至保险业(注:参见纪渭(1991),《股份制经济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8页。)。总之,公司发展的产业顺序是存在的,但又不是绝对的。
四、现实结论
从公司制度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结合目前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现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以股份制为基础的公司制度虽然在资本主义的一定阶段达到广泛发展,但它的起源要久远得多,从它的萌芽算起,至少有2000多年历史。它曾经为历史上多种社会形态所采用,它为奴隶社会服务过(如古罗马共和国),为封建社会服务过(如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当然,也为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但它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公司制这一组织形式在筹集资金、产权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效管理等方面具有诸多优点,它可以而且也应当为我国这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国所采用。
2.公司制的发展与市场交换的发展和深化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市场交换的发展是公司制产生与发展的环境要素,公司制的发展又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当前,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我国改革18年来所建立的市场环境——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等,大力促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也有多种类型,可以组成国家控股的公司,也可以设立以法人股为主的公司,有些企业也可以改造为以个人股为主(其中也包括外国人)的公司。根据1996年我国100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的结果来看, 国有独资公司占81.18%,多元股东持股者只占17.8%,而且, 其中相当数量又由国家控股。显然,这样的改革只能是一种过渡状态,不能就此终止。它不能构成我国市场成长的微观基础。股份制的基本前提是产权主体多元化,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并迅速向市场经济转轨,除少数领域由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外,应大力发展非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为主的公司制。我国居民个人成为股东,也是有条件的,1997年和1998年我国始终保持有4 万多亿元人民币的居民储蓄,就是一个很好的基础。
3.我国公司制发展的产业顺序不可能也无必要从商业开始,逐步扩展至制造业。时代已经大大发展,不能照搬历史顺序。但是,有一点经验是可以借鉴的,即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特别是市场的国际竞争的发展,要求企业经营有更高的集约化程度和更大规模的扩展。这一切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盾。于是,发展金融业日益迫切和重要,而金融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经营风险也大。这就是为什么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金融业首先成为股份制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的缘由。近年来,原苏东国家在经济转轨中,在实现国有银行股份化方面进展也很迅速。如俄罗斯,截止1995年,设立的国家银行只有3家, 而股份银行(或称为私人银行)就有2500家;波兰有10家国有银行,而股份银行达63家(注:参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金融与发展》1995年9月,第3期。)。当然,它们的模式与我国不同。但后发展国家都很重视股份制在金融业的发展,却有普遍意义。我国属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把股份制推向广大制造业等部门的同时,适当发展股份制银行等金融业也是必要的。应当打破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在保证国有银行为主的前提下,建立一些股份制银行。这对于推进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减少商业银行呆帐、坏帐,并提高其经营效益,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