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吴贤良,出生于1978年,本科毕业于苏州大学数学系,在北美完成工商管理硕士学业后回国,于2003年创办科斯伍德(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至今。
整理/一校/二校:教研汇运营团队 秦雨/Chen/熊阳晨
一.战略规划
1.1 科德教育的发展历程
科斯伍德于2008年进行股改,于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是A股胶印油墨行业的第一家上市公司。由于油墨行业的天花板较低,我带领公司于2016年开始着手转型,于2017年通过现金收购方式完成对龙门教育的控股,并于2019年通过发行股份、可转债的方式完成对龙门教育的全资收购。
公司于2020年12月由“科斯伍德”更名为“科德教育”。虽然在上市公司层面,我们是教育行业的新兵,但是对于我个人而言,教育一直伴随着我的成长。公司有独立的发展策略,而龙门教育是公司转型进入教育行业的切入点。这个切入点会发挥非常重大的作用。我们将消化吸收龙门教育的核心竞争优势,利用A股上市公司的平台,通过资源整合,发展全国职普融合的升学教育。
1.2 教育行业的现状
虽然我进入教育行业的时间不长,但是我对教育行业有一些研究,也有一些自己的理解。在中国,不同阶段的在校生总数约2.4亿人,其中幼儿园阶段约占4000万人、小学阶段约占9000万人、初中阶段约占4500万人。由于幼儿园到初中是义务教育阶段,所以小学升初中的比例基本上是1比1;而在全国范围内,初中升高中的比例仅约2比1,即一半的学生可以进入高中,另外一半的学生只能读中等职业学校,甚至没有机会再读书。所以,初中升高中的阶段会产生很多培训需求,这也是目前很多机构在做的事情。同时,考上一所好大学对人的一生至关重要,所以我们的业务也涉及高中升大学的培训需求。
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我们意识到义务教育是我们不能涉及的,而只能涉及针对小学和初中的课外培训,以及义务教育之后的阶段。
1.3 科德教育的定位
公司在义务教育之后的阶段寻找发展商机。现有的龙门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三个中”的战略定位非常明确,即聚焦于“中西部”地区的“中等生”的“中高考”升学的需求,其“中高考”升学培训主要以非学历教育的形式存在。龙门教育于2017年收购了一所位于西安的非营利职业高中,并于2019年将其登记为营利性高中,这是由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的切入点和转折点。
二.异地扩张核心要素
针对义务教育之后的业务,我们正在探索将龙门教育的能力和特点与全国化布局的目标相结合的方法。我们于2017年收购龙门教育之前,龙门教育也做过全国化的探索,其通过在异地建设K12教育的1对1培训业务的网点,作为打开异地市场的切入点,并为其推广全封闭校区的管理及办学模式打下基础;同时,基于学生的需求,拓展了一些教育软件开发的业务。但是在异地复制的实际过程中,龙门教育遇到了很多问题,最终导致其未能将全封闭校区于异地成功落地。
关于龙门教育如何在全国进行复制,以及我们作为上市公司如何帮助龙门教育扩张的问题,我和龙门教育的创始人团队,包括马良铭先生和黄森磊先生进行过很多探讨和沟通。我们认为,龙门教育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针对中差生群体,帮助他们实现低进中出、低进高出的效果。
关于异地复制,我们总结了6项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分别是管理模式、教研体系、师资力量、办学场地、资质牌照和招生基础。由于龙门教育缺少了6项要素中的多项,导致其在异地复制中失败。我们目前的工作重点即完成这6项要素的布局。以下前3项是龙门教育比较欠缺的部分,后3项是优势部分。
2.1 办学场地
中差生群体需要采用全封闭、准军事化、寄宿制的管理模式,这是我们在西安近20年的摸索和实践后总结出的经验。合适的办学场地需要包括宿舍、食堂、教室、操场等设施,类似于一所学校的形态,而2000平米以下的小场地不能满足以上条件。
2.2 资质牌照
全封闭的管理模式需要配备相应的牌照,即合法的办学许可证,需要自行申请或者收购存量的牌照。
2.3 招生基础
龙门教育在西安有一定名气,但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品牌影响力不足,导致在异地扩张中遇到招生困难的问题,造成前期经营亏损。
2.4 管理模式
针对中差生群体,龙门教育有一套成熟完整的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包括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信心,以及一些学习方法等等。
2.5 教研体系
龙门教育在过去20年总结出了适合中差生的课程体系,包括教导学生的方法等等,以达到在相同的时间内达到更好的效果。
2.6 师资力量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提高中差生成绩的关键在于管理,即“三分教,七分管”,管理大于教学。与培优机构的目标客户不同,龙门教育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差生。我们的目标是帮助考不上大专的学生考上大专甚至本科。所以,我们更加注重班主任的培养,因为班主任的角色相当于部队里的班长,其作用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要。我们不推崇名师,因为名师资源很难获取,且由于名师自身能力强、自带流量,很难长期稳定服务于一家机构。我们多数采用吃苦耐劳的普通老师,这些老师所教授的课程也是龙门教育总结出来的标准课程。
在异地复制的过程中,我们对这6项要素进行了海量的市场分析。在2017-2018年间,我们的异地复制模式是通过与复读机构进行合作,但是复读机构的规模有限,通常不满足场地条件,难以实现龙门教育所要求的全封闭、寄宿制的管理模式。我们在继续摸索的过程中发现,中等职业学校在很多特征上符合我们的要求。
三.中等职业学校
3.1 学生群体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被归纳到“中差生”群体,因为他们在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当地高中,而是被分流到中等职业学校。他们通常在学习能力和习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他们正好与龙门教育的目标客户非常接近。
3.2 场地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通常在全省招生。为了解决服务半径问题,绝大多数的中等职业学校采用寄宿制,有宿舍、食堂、教室等设施,与我们对场地的要求高度匹配。
3.3 生源数量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以就业为主要目标,所学习的课程也以就业为导向,即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我们发现,中等职业学校主要分为3大类,即技工学校、中专、职业高中。这3类学生平均每年约650万人,3年总共约2000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这3类学生完全有权利参加高考。我们也发现,这部分学生没有信心参加高考,且学校也没有以高考为导向的课程体系。目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就业导向为主,通过人力资源和劳务公司的方式输出毕业生。
20年前,中等职业学校曾经是不错的选择,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原有的制度优势,例如毕业生享有的农村户口转非农户口、包就业分配等政策已逐步取消。所以,最近20年,中等职业学校一直在走下坡路。由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有财政支持,发展相对较好,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状况堪忧,对学生和家长没有吸引力,甚至需要花钱招生,且学校的软硬件条件很差,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我们的异地扩张的核心要素而言,中等职业学校有存量的学生。
四.发展模式
4.1 中等职业学校的升学现状
目前,大量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升学班,但是这类高考班主要指“对口单招”。对口单招是历史上存在的一种高考模式,学生可通过对口单招报考大专或本科。但是,对口单招不能跨省、跨专业,且对口单招的本科录取率较低。所以,通过对口单招考上本科非常困难,而大部分的学生通过对口单招考上大专。
随着国家对于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视,部分省份开始改革,例如山东省和四川省推出职教高考的模式,让更多的学生获得读本科的机会,其中山东省最早开始践行职教高考。未来,我预计职业本科的生源有一半来自中等职业学校,另一半来自高中。
4.2 科德教育的创新模式
在大量的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以就业为导向的中等职业学校面临招生困难的情况。但是,如果这些学校可以开设升学班,升学班的招生会更容易,效果更好,学校的招生难度和压力会大大降低。
目前,公司旗下位于西安的职业高中有4500名左右的学生,整体的本科升学率要高于普通职业高中。这样的本科升学率,无论是对于原本连高中都考不上的学生群体,还是对于职业高中来说,都算是相当不错的成绩。
整个中国的中等职业教育都需要创新,但是目前国家还不是特别重视。公司在走出陕西省、向全国扩张的过程中,我认为以技工学校、中专、职业高中作为载体进行异地复制是最好的方式。我们并不是要把职业学校全部改造成高中,而是为职业学校中的部分有意愿、成绩不错的学生提供参加升学的机会。
未来的中国社会需要更多掌握中高级职业技能的人才。中等职业学校只能提供初级技能培训,而中高级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需要由大专甚至职业本科提供。随着社会的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将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未来的职业发展需要以中高级的综合素养为前提,且需要有大专甚至本科的文化课作为基础。
在与全国范围内的职业学校进行收购谈判时,我们会提一个要求,即将龙门教育的针对中差生的教学体系融入该校,为该校的学生增添升学方面的服务。这将对该校未来的招生起到很大的帮助。
当我们在每个省都有一所职业学校后,我们就会在当地拥有自己的团队。这也为我们在当地开展其他全封闭形态的教育服务项目提供基础,比如中高考复读业务、K12教育的1对1培训业务、辅助教学的软件业务等等。
4.3 科德教育的发展策略
在向全国扩张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即科德教育)和龙门教育有明确的分工:上市公司负责圈地,龙门教育负责耕地。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上市公司和龙门教育也存在一些资源不足的情况,所以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会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进行并购和资源整合,以弥补资源的不足。
在走访全国的职业学校时,我们发现,一些职业学校的职业课程做得很好,我们会把这些课程吸收到自己的体系内。目前,全国各地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各自为政,学校间缺少交流合作。未来5年,科德教育会把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切入异地的载体,首先做好文化课,5年以后再逐步打造职业课程体系。打造职业课程体系相对较难,所以我们也在与专攻职业教育的机构合作,以弥补我们的不足,进而实现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步培养的模式。
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正值17-18岁,可是多数家庭并不需要一个额外的劳动力养家糊口,而是希望孩子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以更好地适应未来的社会。社会在飞速发展,如果孩子没有储备足够的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眼前的就业仅仅只是一份“临时工”,而不是长久的人生规划和职业发展路径。
我们在经历不断探索后发现,以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切入点,通过“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步培养”的模式,能够更容易完成龙门教育在全国的布局。当然,中等职业学校只是其中的一种切入方式,我们也会同时寻找已完成“0到1”布局的复读机构或其他教育机构,即“以中高考升学为主轴,采用全封闭管理模式,以中差生为主要客户”的教育机构。
以这个思路开展收购会不会风险较高?我们也确实比较谨慎。2020年下半年,我们陆续在湖南省、河南省、天津、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等地做了大量走访。我们发现,在2017年新版《民促法》实施前,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属于非营利性,没有民办营利性学校,所以目前我们能够收购或者合作的学校非常少,只有部分省份的部分年轻且有远见的学校愿意做出由非营利性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改造。但是,2022年是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从2022年开始,大部分学校经过了2017年新版《民促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需要做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选择。所以,未来两年对于我们是一个机会。同时,随着全国新高考改革,各省的高考模式将逐步趋同,将更有利于我们走向全国。
对于科德教育,目前是非常好的历史机遇,我们希望在教育领域深耕布局。我们的扩张逻辑是以中等职业学校为载体,通过针对中差生的文化课程,将我们收购的中等职业学校整合起来;同时,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将优秀的职业教育课程融入现有的课程体系并实施标准化。
问答环节
Q1:公司主要定位于中高考复读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程,请问该领域的竞争态势如何?龙门教育原来主要以复读班为主,而科德教育收购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学校,请问这两项业务在主次程度上如何安排?
A:入读职业学校一年级的学生中,大部分学生的初中成绩很差,他们的中考分数达不到高中的录取要求。这些学生来到职业学校后,需要花半年或一年的时间补齐初中课程,以具备考上高中的能力。所以,职业学校一年级相当于做了中考复读的事情。除此之外,在职业学校的三年期间,学生们不仅要完成普通高中的文化课和专业课程,还要在最后半年完成文化课程的强化冲刺班训练。
所以,我们已经把中考复读、部分高中课程、高考复读融入到了三年职业学校的课程体系中。为此,学校需要采用严格的管理模式,以确保学生们能够完成三年高密度的课程体系。同时,学校要保证做好专业课和文化课的平衡分配,因为职业学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技能过关后才能拿到文凭。
复读是龙门教育最初的业务。很多人不了解中考复读甚至怀疑其合法性。其实,中考复读合法存在,只不过大家很少接触这个群体。由于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而义务教育属于公共资源,所以如果初中毕业生由于没有考上高中而想复读,这是不被学生原就读的公办学校允许的,因为这相当于多占用了一次义务教育资源。但实际上,每个省的中考报名条件都允许往届生报名参加。所以,中考复读的学生要么在家复读,要么在培训机构复读。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复读机构,只有西安的龙门教育做出了规模,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和品牌。中考复读的争议在于,它离义务教育太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参加中考复读的学生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国家法定的9年义务教育,拿到了初中毕业证,所以他是一个自由人。只要政策允许,他可以去课外机构参加中考复读辅导,这不违法有关规定。
高考复读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外培训,所以更加不存在争议。在西安,有很多培训机构擅长于高考复读,而龙门教育的中考复读是最强的。我们的高考复读班大部分以中差生为主,不是以优生为主。由于参加复读的中差生不容易出好成绩,而优生中更容易培养出能够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所以,从口碑积累的角度,做高端复读的学校更容易在当地建立自己的口碑。
我们通过职业学校的形式,把中考复读和高考复读的管理模式、教研内容纳入职业学校的课程体系,对中等生赋能。在异地化过程中,高考复读比中考复读更有价值,因为每个省市的中考命题都不同,但是在未来高考命题有望全国统一,所以更容易标准化,也更便于我们异地扩张。
综上,职业学校和复读业务相辅相成,两者都很重要。
Q2:公司的中考复读业务在2020年受到了一些影响,因为之前有一部分应届生参加了全封闭的复读,但是由于政策原因,现在这部分学生不被允许继续参加全封闭的复读,请问这类学生占比有多少?影响如何?
A:在西安,因为在2017年之前,课外培训机构不受教育局管理,只需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课外培训,因此之前应届生就读中考复读班原本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由于我们采用全封闭的培训模式,而不是走读模式,所以这种培训模式比较敏感,一旦受到教育局处罚,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出于稳妥考虑,我们在2019年完成龙门教育的整体收购后,决定不再招收初中应届生参加复读班。为了解决应届生参加培训的需求问题,我们采用了周一到周五的周内部和周末班的方式转化了1300多名学生,将原来完整的课程重新划分,利用周末以及长节假日进行全封闭教学,既符合了政策要求也实现了不错的效果。
Q3:公司和龙门教育签了业绩对赌,要求龙门教育在2020财年完成1.8亿元的净利润,但是在无法继续招收初中应届生的情况下,请问龙门教育是否还能完成业绩目标?如果不能完成,请问公司是否会按规则索赔?在上市公司层面,请问是否会导致商誉减值?
A:受疫情和2020中高考的考试时间推迟及招生时间缩短的影响,公司教育板块业务2020年增速放缓。但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市场变化。目前已新增周内托管班、周末班等封闭式短期新业务和 2021 年春季招生工作初见成效,确保了整体教育业务稳定和良性发展。
上市公司层面的5.98亿元的商誉是公司于2017年第一次收购龙门教育的控股权时形成的,当时承诺的2017-2019年3年的对赌利润,目前来看,龙门教育2017-2019年均实现了对赌利润。公司于2019年第二次收购龙门教育的剩余股权时不会产生新的商誉。(编者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第一次收购龙门教育的控股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收购成本大于龙门教育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公司第二次收购龙门教育的剩余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其新增购买成本大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龙门教育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不足的,应当调整留存收益,而不会产生新的商誉。)
公司每年需要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这与业绩对赌是两码事。
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如果龙门教育无法完成2020年的对赌利润,我们双方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内部磋商。对方也同意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对此问题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我们也会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去执行后续相关事宜。
Q4:请问公司于2020财年的油墨业务、中考复读业务、职业教育业务和高考复读业务各自占比是多少?请问未来两年内各个业务的理想权重是多少?
A:于2020财年,油墨业务的收入约4亿元,在收入中的占比较大;息前利润约2000-2500万元,若再扣除约1000万元的利息费用,净利润约1000万元。教育板块中,职业高中占比约40%,复读业务占比约60%。
未来公司重心将放在教育板块,公司将成为纯粹的教育类上市公司;之后,在向全国复制的过程中,我们将以职业高中作为收购对象,因为其资产价格相对便宜,预计10所职业学校的花费不会超过3亿元。我们预计,未来收购的学校能够贡献少量利润,但是其现有的利润并不是合作的前提;我们更看重收购以后,通过注入龙门教育的课程体系,增加学校的业务、提升学校的口碑、提高学校的学费,进而能获得更高的利润。我们收购异地学校时会非常谨慎,会在拿到满意的尽调结果后,才会继续洽谈收购事宜。
Q5:请问收入是如何确认的?
A:学生每半年交一次学费,由于课程比较稳定,所以公司按照直线法,销多少课就确认多少收入。
Q6:公司除了提供职业教育业务,还提供中高考复读业务,若把中高考复读业务视为增值业务,请问该业务的价值在收费水平上会有所体现吗?
A:会的。一般的职业学校收费不超过1万元,有些收费较低的学校的学费在6000-7000元之间;如果增加我们的文化课强化课程培训业务,学费至少可达2万元左右。在西安,我们的收费是2万-3万。但这需要经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首先要把口碑做好,才能逐步提高收费;口碑不好的话,不会有人为高收费买单。
以我们的一所学校为例,若目前该校有4个升学班,本科升学率不到10%,我们会如何改善呢?第一,如果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否把本科升学率提升至50%以上?第二,每年招生的时候,我们会进行筛选,不是所有的学生都会参加高考,太差的学生不能参加强化课程,而只能进行单纯的职业教育。这有点类似于在普通高中里设置国际班,通过逐步增加高端产品,提升学校的吸引力,并在中远期形成一定的规模。
Q7:请问仅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和参加升学班的学生各自占比多少?未来的趋势如何?
A:中等职业学校分为技工学校、中专、职高三大类,其中技工学校不归教育局管,其学生主要以就业为主,很少参加高考。职高更像特色高中,有些学校可以做到以就业为主的学生占一半,参加高考的学生也占一半。对于我们现有的职高,我们的想法是让原来的团队继续原有的业务做,以继续履行原有业务的业绩对赌,同时增加一部分升学班,作为增量业务纳入到原有的体系。当增量业务达到一定比例后,我们就需要寻找新的分校,把升学班的学生放到分校里。因为两拨学生的管理方式不同,若放在同一个校区里,管理上会有难度。
Q8:请问之前龙门教育在异地扩张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失败的原因是什么?未来公司是否可以做出有效地应对?
A:龙门教育之前在武汉开过一所校区,但是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场地存在很多问题,没有经过系统性考虑,比如消防问题、各项配套资源不匹配、场地做不到全封闭;第二,从西安派过去的团队擅长做教务管理,但是在市场化招生方面存在明显短板;第三,K12团队当时刚起步,团队结构不稳定,在招生方面无法贡献力量。
职业学校能够生存的前提就是招生,但是很多学校通过花钱招生,比如免第一年学费。这些学校在当地能够生存并实现盈利,说明招生能力没问题。我们未来收购的目标学校是:本身有1000-2000名学生,另外还有1000人左右的空余场地,作为我们做增量业务的前提。此外,我们还可以将部分存量学生转化为升学班学生。这样能保证我们在异地复制过程中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Q9:请问您调研了多少所学校?这些学校的性质大部分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A:我们在全国调研了100多所职业学校。目前绝大多数的职业学校都属于民办非营利性学校,但是一些学校已经开始做由非营利性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改造。
将中等职业学校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过程比大学更容易,他们多数以轻资产的形式存在,所以审计的过程和难度较低。2018年后,我们也在鼓励职业学校的校长尽快考虑将非营利性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工作,有一些学校已经开始按照我们的意愿开展相关工作,我们后续也将与这些学校优先合作,但是总体来讲,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职业学校不多。
Q10:请问如何应对可供收购的优质学校数量极少的问题?
A:我们和一般纯粹做职业教育的人不太一样。我们的核心诉求是学校的场地是否有空余?校园位置是否优越?场地租赁协议是否还有较长时间?租金是否合适?比如长沙是省会城市,省会城市肯定会优选,我们会根据6个要素进行打分,满分是10分,我们肯定不会选低于5分的。
在利润方面,学校本身不赚钱也没关系,但是不能严重拖后腿。同时,学校需要满足一定的学生规模,但是也不要求学生规模超过4000人以上,因为这种学校反而不好谈,最好是有1000-2000名学生,且日子过得不太好的学校。
所以,我们主要关注牌照、场地和少量的学生,而且学校的老板最好是年轻、有合作意愿。我们首选这种类型的学校,而不是选择一所利润很好且很强的学校。
Q11:公司收购一所职业学校后,长远的计划是开分校、做升学班,与原学校的职业教育的体系区分开。在第一阶段,公司需要利用原学校的剩余场地做升学班,但这样做,管理上会有难度,请问是否会导致升学班的教学质量受影响,有损于学校的口碑?
A:教学质量的好坏是一个相对概念。为了提高学费收入和招生数量,职业学校需要建立相对制高点,而不是绝对制高点。大量的职业学校都想做我们做的事情,但是他们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比如我们的管理模式。虽然职业学校中的一部分学生不具备高考能力,但是我们可以把龙门教育的优势纳入进来,赋予这所学校相应的能力。我们在寻找收购对象时也需要对方认可我们的管理模式。家长到学校来参观时,即使家长还没看到成绩的提升,但是看得出我们出色的管理模式、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饱满的课程安排等等。
在第一阶段,升学班的学生可以在学校里起到榜样作用,即使会受到存量学生的一些影响,或者升学班的宿舍安排、作息时间、课程安排与原学校的松散状态出现一些冲突的情况。即使出现冲突,使得我们的教学效果打折,我们依然可以体现出一定的效果,例如学校的本科率可以从10%提升到20%-40%,我们在西安的本科录取率可以到80%左右,这是完美的情况,但是我们不需要提高到80%。我们只需要在当地建立相对制高点,因为我们主要与其他职业学校竞争,而不是与高中竞争。
拆分成独立校区是第二阶段的效果,因为首先要有一个切入点,先通过几个龙门班的落地,再形成独立校区,这是一个发展过程。第一阶段的效果不是最好,但是我们只需要做到与原学校相比有所提升,与同服务半径内其他的职业学校相比更加优秀。比如原学校很难有考上本科的学生,在进行收购整合后,若有100名学生能考上本科,那招生问题就根本不用担心了。
Q12:关于扩张战略,请问公司会先试点,然后总结经验,最后再大规模复制,还是直接大规模复制?
A:我们在西安花了5年时间走通了我们的模式,即首先收购一所职业高中、接管存量学生,然后招收自己学生,最后让招收的学生考出不错的成绩。基于之前的试点,我们才会提出上述的复制路径。
对于一些年轻的校长,我们会提倡合伙人概念。比如,我们收购一所职校51%的股权,让原股东继续持有49%的股权,一方面是希望未来双方能共同努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激励对方。公司最终会收购剩余的股权。我们在拓展后续网点的过程中,也需要当地学校的团队发挥他们的作用。
异地复制扩张需要三方结合:1)上市公司负责扩张和布局;2)当地职业学校负责招生、提供场地和牌照;3)龙门教育输出管理模式、教研体系和师资力量。
如何输出我们的优势呢?我们计划在西安成立了一家研究中心,专门为全国扩张、异地复制而匹配资源,并由龙门教育创始人马良铭负责管理该研究中心。在西安,这些资源非常丰富,有大量的校长、班主任和教研团队。西安人比较能吃苦,很多人也都在龙门教育的体系历练过。我们会把部分有能力做独立校长的人纳入到我们的体系内。研究中心可以作为全国的老师培训基地、班主任培训基地、教研体系研究基地。龙门教育的教育体系能否在长沙得以推广?这些问题将由龙门教育专门负责。所以,我们在分工上很明确,在布局上也是按照自己的计划在做。
我们的扩张计划是:在过去的2018-2019年,由于当时的对赌没有结束,我们基本上没有动作;在2021-2022年,我们希望至少布局5家以上的网点,甚至在2021年就到5家,以这5家作为第一轮的试点。我们不敢保证这5个网点都能够成功,但是这5个网点有着不同的价值。这5个网点将以职业学校为主,外加复读学校和民办营利性高中。我们会以当地的资源作为切入点。
在2021-2022年,我们计划布局5个网点,由于2022年是产生营利性学校的关键一年,所以我们必须在这关键一年之前,把这套战略模式在各个地方进行一些试点。2022年以后,我们增加网点的步伐会更大,2023年以后,我们会在存量网点的基础上开设第二点甚至第三点,即一边在各省新增网点,一边在存量网点的基础上进行第二网点到第三网点的扩张。
Q13:公司在西安完成了从0到1的过程,现在正在进行从1到n的过程,但是n不会太大,一旦成功后会进行n的平方,请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A:对。我再补充一点。我们在走访大量的职业学校时,发现有很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在跟我们做一模一样的事,只不过他们的理论和系统还不够健全。他们原本不做中高考补习,也不做文化课程。他们只是发现职业学校里有很多学生有升学的需求,而自己又没有能力提供升学方面的服务。他们会找当地的一些老师或者课外培训机构来辅助学校提供相关服务。他们的课程、服务不成体系,高度依赖于其他人。所以,当他们听说我们有完整的课程体系时,就很兴奋。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多,但是大部分尚未成体系,也没有上市公司布局该板块。
Q14:公司在西安的职业学校现有4500名左右的学生,请问在西安以高考为目的职高生的总体量有多少?
A:据了解,每年在西安参加高考的约30万名学生中,有25%左右是复读生。这25%的复读生中,约40%来自中等职业学校(占30万人的10%左右),其中能考上本科的学生不多。
目前,西安的大部分职业学校都有高考升学班。我没有明确的统计过具体数字,但是通过很多校长、班主任、老师,我了解到在西安基本上每个学校都在做这块业务。这块业务不是龙门教育首创,是被市场的需求所推动,只不过由于我们原来就做中高考复读,所以比别人更有优势。其他学校原来没有文化课老师,而且职业学校的师生比在1比20以上。他们没有太多实力聘请优秀的文化课程老师,而且高中老师的工资比职业学校的普通职业技能的老师的工资要高得多。
Q15:请问明年公司在西安的职业学校的学生规模是多少?今年的秋招人数好像是1000多人,明年是否会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招生人数?
A:我们的华美校区(西安育才)能够容纳大概5000人左右。按照职业高中有三个年级来计算,一个年级能安排1500-1600名学生。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老师的数量,因为老师和学生都住在学校,所以华美校区的扩容空间不足。华美校区旁边还有一所距离10分钟路程的空置校区,考虑到成本问题,暂时没有租。我们后来租了莲湖校区。
未来2-3年,我们希望西安的职业学校能扩招到7000人,而这就需要启用第二个校区,现有的校区只能容纳5000人左右。
我再补充一点。西安的学校以建立口碑为主,相当于旗舰店,并不一定以扩大规模为首要任务。它的课程经过若干年打造和提高,更像是一个研发中心。
Q16:请问公司收购一所职高之后,其升学班的学生是从一年级开始招生,还是直接从存量的学生转化过来?
A:在我们收购一所职高之前,各个年级本来就存在升学班,只不过原来升学班的管理方式和体系不是特别健全。我们要通过龙门教育的课程体系把存量升学班的学生教好,把本科升学率提高,毕竟它是我们的控股子公司,且学校也愿意与我们合作,也希望对存量学生更负责任。同时,在每一年的招生过程中,理论上好学生才能考出好成绩,这是一个正向反馈。所以,我们在第二年招生时会设置一定的要求,由我们自己招收的学生的升学率可以比之前存量的学生的升学率更高。我们既要做存量,也要做增量。
Q17:职业学校的政策导向是以就业为主,请问升学班是否有政策风险?
A:职教高考是国家的大势所趋,因为国家不希望产生更多的阶级矛盾。每年有1600万的初中毕业生,其中800万进入高中。这800万的高中生有80%以上可以进入大学。这部分学生在未来成长过程中有更多机会获得社会认可,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同时,1600万的初中毕业生中,有600多万的学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但是其就业技能课程也许并不符合未来10-20年社会的发展需求,因为中等职业学校只有初级技能课程。虽然部分职业学校会提供一些强就业课程,比如厨师。厨师既可以找工作,也可以创业,属于双向强就业课程,但并非每所学校都有这种课程。目前的状况是,大量职业学校存在同质化、简单的专业课程。通过学习这些专业课程后,学生未来找工作很困难,大部分学生需要经过再培训,或者大部分学生将作为劳务性质出现在生产线上。所以,这类课程对家长没有吸引力。升学始终是部分学生和家长的目标。职教高考是国家明确的政策,在山东省和四川省已经落地,我预计在2021-2022年很多省份也会陆陆续续大面积推广。
即使一些省份的政策还未明确,高考报名条件仍然允许职高学生参加高考。既然高考报名允许,无论是通过职业学校统一报名,还是作为社会青年参加高考,都是合法合规的。当然,我们需要注意职业学校中就业和升学的比例,在现阶段部分政策尚未明朗的城市中,需要保留部分以就业为目标的学生。我认为职教高考是未来的趋势,比如护理、幼教等专业,若达不到大专或者本科学历,其毕业生无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公司愿意招收仅掌握初级技能的毕业生。
目前,国家大力提倡职教高考。职教高考不同于普通高考,它更像艺考,其专业课程占50%,文化课程占50%。专业课程由各省进行统考,类似美术、绘画、播音主持等;文化课程由国家进行统考。我们的课程把两部分的内容结合了起来,职教高考的文化课程在职业教育中合理合法,也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Q18:请问升学班和就业班的目标比例是多少?
A:我们认为按照一半升学一半就业的结构比较合理。
Q19:开展面向应届生的周末班培训的营收及利润,请问是否足以抵消因合规性要求而产生的损失(即因合规性要求不开展面向应届生的全封闭培训)?
A:周末班培训,学费一年约2.4万元,因占用老师时间少,所以利润可观。除周末培训班外,公司还开展了全封闭的暑期班(为期一个半月)、寒假冲刺班。上述培训班的收入可观,足以抵消损失。
Q20:请问公司是否以营利性学校的身份纳税(例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A:营利性学校实际是某某学校有限公司。公司旗下的营利性学校均按照合规性要求纳税。西安龙门教育科技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增值税的税率为3%。职业高中属于学历类教育,所得税税率为15%,同时免增值税。其他营利性学校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Q21:《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提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请问公司是如何考虑的?
A:公司旗下学校均为营利性学校,无非营利性学校,目前均按照合规性要求操作,其历年在企业发展方面支出和投入均超过了教育发展基金的提取标准,同时龙门教育对贫困学生实行了学费减免政策。
Q22:有无考虑并购基金的发展模式。
A:并购中常见的问题是,目标学校质地不错符合条件,但存在财务规范性问题(或瑕疵),难以符合上市公司标准,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以实现合规性,或目标学校目前还是非营利性质的,需要转制成营利性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并购基金先行并购,是较好的缓冲手段。具体方式可参考爱尔眼科,我们认为他们的方式非常有借鉴意义。
Q23:请介绍油墨业务的剥离工作进展。
A:油墨业务的剥离,技术难度较大,但必然会解决。常见方式是,先成立一家子公司,将油墨业务资产注入该子公司,之后通过变更该子公司的股东实现剥离。这中间产生两个问题有待解决:1)油墨业务属于化工,上述子公司若要从事油墨业务,则需要通过环评、安评等资质审查;2)油墨业务的资产,包含土地、厂房,涉及政策问题,需与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政府协议。我们仍在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但相关问题尚未有定论,亦无可供参考案例。
Q24:异地扩张若采用并购方式,请问是否意味着资金需求随之提升?公司近期是否有融资计划?
A:并购所需资金并不多,且并购通常采用分期付款形式。教育公司的经营所得现金流普遍良好,基于经营所得现金流,以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并购,压力不大。目前,上市公司与龙门教育之账面现金,合计约5亿元,现金储备充足,无资金压力。我们暂无融资计划,但不排除于面临资金需求时进行融资。
此外,利用前述之并购基金亦是选项之一。
Q25:请介绍一年制、三年制在读高考复读生之占比。
A:我们在西安的情况是:三年制指职高学生人数占比40%-45%,剩余比例为一年制复读学生。
Q26:若公司未来通过并购实现学校(指全封闭补习培训业务)的全国化布局,请问公司是否考虑借上述布局进行地推,用于开辟在线K12教培业务?具体可参考新东方在线的东方优播业务,其线下获客成本非常低廉。
A:龙门教育CEO黄森磊先生带领K12课外培训业务团队,正在进行相关尝试。疫情使我们的K12课外培训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在线授课经验。但是,客观而言,在线K12教培,我们无过多优势,即便我们拥有课程优势。因此,在线K12教培仅仅是尝试,因为我们不希望就该业务进行“烧钱”。公司仍将以线下业务为核心,于线下提供服务,因中等生、差等生的服务需求以线下为主,线上仅作为引流方式。
Q27:请提供科德教育未来2-3年之展望,请提供具体数据。
A:公司内部已制定规划,但详细数据不能于公开场合披露。公司展望如下:
1) 全封闭补习培训业务(或中等职业教育业务)
因疫情及遵行合规性要求,2020/2021学年招生受影响。为此,我们以提高口碑、提升教学质量、提升管理能力为2020/2021学年的首要任务,致力于提高存量学生的成绩。就近期的期中考试成绩而言,效果显著。
为应对(于2021年6-8月开展的)2021/2022学年招生工作,我们对招生团队进行了增员。我们对2021/2022学年的招生充满信心,预计该学年之在校生数量将超过2020/2021学年。
2021/2022学年,增量一方面源自学生数量,另一方面则源自学费提升。龙门教育对学费的调整,历来采取“大小年”模式,若本学年学费小幅增长,则次学年学费适度增长。由于2020/2021学年之学费仅小幅增长(西安学校于2020/2021学年,上下学期学费各上涨1000元),因此2021/2022学年之学费将迎来一定幅度的提升。
综上,我们预计,2021财年本业务营收将略有增长(含周末培训班、晚托班收入)。
我们将努力布局更多的学校,计划于2022年、2023年实现新增5-10所学校,部分新学校将同期开设新校区。
2)K12课外培训业务(或K12一对一业务)
我们预判,2021财年,K12课外培训业务将稳步增长。
3)教学软件业务
预计2021财年该业务收入也将稳步增长。
4)总结
我们预计,2021财年公司教育培训业务合计,营收较2020财年将略有增长,净利润略高于2020财年,净利润的增长主要源自K12课外培训业务,而全封闭培训业务对净利润的贡献有限。
我们预判,2021-2023财年处于布局期,公司业绩将以稳步增长为主,难以出现爆发性增长(如50%-100%增长);2023财年之后,公司业绩或将迎来大幅度增长。
关于公司教育培训业务,我们将尽快使其突破行业的营收大关。
嘉宾总结
科德教育是教育行业的新兵。本人对教育有着非常高的期许,也喜欢研究行业。我们作为A股为数不多的教育公司,希望以中高考升学及未来的新职教作为契机,力争做成一家细分赛道龙头。
我希望投资者给予科德教育一些耐心,对于我们的业务和扩张模式多一些理解,并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交流机会,因为我们的模式比较特殊,跟市场上的其他教育不太一样。我们愿意为中等生群体而努力,贡献我们的力量。
教育是一个受政策影响比较大的行业,我们看到“十四五规划”里,国家对教育非常重视。我们希望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得到更多地理解,也得到更多地支持。
我相信在投资者的认可下,公司会一步一个脚印地耕耘于教育赛道。我也相信在A股的教育类上市公司里,我们将会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条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一条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1年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1号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