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革命中的阿拉伯人》第一章:从开罗到伊斯坦布尔
苏莱曼二世素丹统治时期的一个重大创新,是在法律上界定了奥斯曼行省的行政架构。在西方,他以“大帝”(the Magnificent)闻名,而在本国,则以土耳其语外号“立法者”著称。在苏莱曼死后两个多世纪,埃及编年史家哲拜尔提对他实行的法律和行政改革的功劳大加赞赏:“立法者苏莱曼素丹确立了政府管理原则,完成了帝国的构建,并划分了各行省。他在黑暗中闪耀,燃起宗教的光辉,扑灭异教徒的火焰。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这个国家(即埃及)一直是他们帝国的一部分,也一直服从奥斯曼人的统治。”21行政法则以一份名为“法典”的宪法文件的形式被送往各行省。各行省的法典明确了总督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并以白纸黑字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当时,它代表了政府问责制度的最高水平。
第一部行省法典起草于1525年艾哈迈德帕夏叛乱之后。苏莱曼二世素丹的大维齐尔易卜拉欣帕夏担负着恢复奥斯曼素丹对埃及统治的使命,引入法典是这一使命的核心部分。这部法典非常综合,规定了直到村庄级别的行政框架。它明确了公职人员在保障治安、维护灌溉系统和征税方面的责任。关于土地调查、慈善捐赠、谷仓维护和海港管理,法典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典甚至规定总督应该多久与他的行省资政委员见一次面(每周4次,就像伊斯坦布尔的帝国资政会议一样)。22
为了执行法律,奥斯曼行政长官需要守纪、可靠的部队。各省总督指挥的部队由奥斯曼正规军和本地征募的非正规军组成。部队中的精英是禁卫军,他们的指挥官是伊斯坦布尔直接任命的。像大马士革这样的城市,会有一支由500—1000名禁卫军组成的步兵来维持当地秩序。还有一些骑兵部队,由该省的财政收入来供养。根据奥斯曼帝国的档案,在16世纪的最后25年间,阿勒颇、的黎波里和大马士革三省共有8000多名骑兵。23这些正规军得到了本地征募的步兵和北非雇佣军的协助。
司法是除总督和军队之外,奥斯曼统治体系的第三个要素。伊斯坦布尔中央政府向各行省省会派遣一名大法官统领伊斯兰法庭。虽然基督徒和犹太人有权在他们自己社区的宗教法庭上解决内部纠纷,但许多人选择在穆斯林法庭申诉或记录交易。所有伊斯坦布尔颁布的皇家法令都会在法庭上公开宣读并登记在册。除刑事案件外,法院还为争议各方提供仲裁,担任记录商业合同和土地交换的公证人,并登记人们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如结婚和离婚、寡妇和孤儿的安置以及死者个人财产的分配等。所有案件和交易都被正式登记在法院的档案中,许多记录留存至今,是了解奥斯曼帝国城镇日常生活的宝贵资料。